長期以來,我國公民納稅意識不強,納稅觀念淡薄。公民沒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納稅義務,而稅務機關工作人員也沒有很好地履行征稅義務,沒有使其得到所有的服務待遇。稅法宣傳不夠,稅法宣傳,是稅務機關向納稅人宣傳稅收知識,講解稅收政策的主要形式,是喚起人們納稅意識的根本途徑。隨著改變開放的逐步深入,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國的稅法也打破了以往的"界線",從企業走向行政、事業單位。把稅法送進各級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內部,使稅法普及到各行各業,讓社會所有公民都認識到,稅法就在身邊,我就是納稅主體。稅收服務決定了經濟發展新常態下稅務部門如何“帶好隊”。蘇州企業稅務服務優勢
申報服務現狀。從1994年稅收體制改變以來,申報納稅制度在稅務征收管理中所有推行,到現在已形成了一種制度。納稅人依照相關稅收法律,主動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應繳納的稅金。稅務機關征收人員依照各稅申報繳納期限,足額限時解繳稅款入庫。而在現實生活中,納稅人瞞報、漏報、少報稅金現象屢屢出現,或是拖延報交稅款,但稅務機關又不能及時發現,致使稅款流失或被挪用,給國家造成不必要的人為損失,使稅務申報服務流于形式。辦稅服務廳服務現狀。江蘇電商稅務服務怎么樣稅務干**伍管理面臨許多新機遇新挑戰。
稅收服務領域存在的比較突出的問題之一就是稅收服務缺乏規范性。這種不規范不僅體現為稅務機關在服務方式上千差萬別。而且。即使在同一稅務機關之中,相同的服務方式往往也沒有一個操作性比較強的執行標準。有些即使有一些標準,大多也是些定性式的、口號式標準。導致這種情況,直接的原因就在于稅收服務在法律上沒有地位,更沒有單項的法規對此進行詳細的規定。稅務機關在執行中缺乏確切的依據,行為的方式難以規范。為規范稅收服務提供了前提。
理解稅收服務的概念應從以下幾個方面把握:稅收服務的主體在人們日常的涉稅事項中,有三種類型的組織與我們在直觀意義上所標明的稅收服務有著關系。稅務機關;中介機構,如稅務師、律師、會計師事務所等:社會媒體。在這三種一般意義上的稅收服務主體中,只有稅務機關才真正具有行政法意義上的稅收服務的主體資格。原因在于,只有稅務機關才與納稅人在稅收服務方面形成了行政法律關系。中介機構實質上是一種服務與被服務的平等主體之間的有償的民事法律關系。這種民事法律關系并不是本文探討的范圍。媒體所提供的稅收服務,與納稅人之間并元對等關系。由此可以得出:稅務行政相對人就稅收服務提起的行政救濟只能針對稅務機關。稅收收入工作面臨許多新機遇新挑戰。
我國對于稅收服務行為性質的認識隨著稅收服務的發展經歷了一個逐步深入的過程。具有現代意義的稅收服務概念的提出是在1993年12月全國稅制改變工作會議上。其確立是在1996年7月的全國稅收征管改變工作會議上。這一時期,稅收服務得到了全國各級稅務機關的充分重視。稅收服務的形式不斷更新,在服務的規范上也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是,所有的這些變化都始終沒有解決或者說是人們還沒有充分認識到稅收服務的法律地位這一基本的問題。直到2001年4月28日新的《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頒布實施以后,將稅收服務寫進了法律,才正式確立了稅收服務的法律地位。"納稅服務已經成為稅收執法行為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稅務機關的基本職責和義務之一"。稅收收入增速可能會下滑或持續下滑一段時間。上海稅務服務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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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納稅人服務,早起源于"二戰"末期的美國。后經過短暫起伏,逐步趨于完善,并迅速輻射到北美、拉美、歐洲以及東亞、東南亞和澳洲等許多國家和地區,成為當代社會文明的標志之一。在日常的生活中,我們似乎已經明晰了它的基本的含義和現實形態,但從理論上來說,稅收服務的概念卻很不完善,帶有很多的描述性的色彩,如將"稅收服務" 籠統地界定為稅務機關向納稅人提供的便利等。由于這種概念上的模糊性,就使人們對于稅收服務的范圍無從把握,進一步的問題就是納稅人尋求稅收服務法律救濟的范圍如何來確定。因此,探討稅收服務的法律救濟問題,理清"稅收服務"的概念是一個基本的前提。蘇州企業稅務服務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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