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信用度恢復對于出口企業管理類別評定有著積極的影響。納稅人發生納稅信用度恢復情形的,可以書面向稅務機關提出重新評定管理類別。因納稅信用度恢復原因重新評定的納稅人,不受“四類出口企業自評定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評定為其他管理類別”規定限制。這為一些因偶然因素導致納稅信用受損的企業提供了重新提升出口企業管理類別的機會。例如,企業可能因非主觀故意的稅務申報錯誤等原因導致納稅信用級別下降,若后續企業及時糾正錯誤,積極配合稅務機關整改,符合納稅信用度恢復條件,通過申請修復納稅信用,進而有可能重新評定更高的出口企業管理類別。企業應密切關注納稅信用度恢復政策,把握時機,改善自身在出口企業管理類別評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