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注他人商標、惡意買賣他人商標或者牟取不正當利益的;(六)損害國家或社會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的;(七)從事其他非法活動的。第二十八條商標代理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行為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中華商標協會商標代理分會取消其代理人資格;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條規定的;(二)因商標代理人過錯,損害委托*益的;(三)利用提供服務的便利,搶注他人商標、惡意買賣他人商標或者牟取不正當利益的;(四)損害國家或社會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的;(五)從事其他非法活動的。第二十九條商標代理組織和商標代理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處罰。第三十條商標代理人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拒不改正的,由中華商標協會商標代理分會取消其商標代理人資格。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商標代理組織、商標代理人作出處罰決定的,應將處罰決定抄報商標局。我們可以為客戶提供知識產權的侵權訴訟和仲裁服務。浙江商務代辦服務公司
第十二條商標代理組織注銷或者不再從事商標代理業務并辦理變更登記的,原登記機關應在注銷或變更登記之日起15日內通知商標局,并通知所在地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第三章商標代理人第十三條商標代理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二)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或者同等學歷),通過商標代理人資格考試或考核;(三)沒有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四)沒有被開除過公職或者被吊銷過商標代理人資格的;(五)遵守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切實維護委托人合法權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兼任商標代理人。第十四條商標代理人每年應當參加業務培訓。商標局負責代理人培訓工作,可以委托中華商標協會商標代理分會實施。商標代理人執業資格應每兩年進行一次審驗。商標代理人資格考試、考核及審驗辦法由中華商標協會商標代理分會制定,報商標局備案。第十五條商標代理人應當在商標代理組織報送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文件上簽字。第十六條商標代理人不得同時在兩個及兩個以上的商標代理組織從事商標代理業務。商標代理人離開商標代理組織前,必須妥善處理尚未辦結的商標代理業務。第十七條商標代理組織應當與商標代理人辦理聘任手續。靜安區軟件著作權代辦我們可以為客戶提供知識產權的評估和評估報告。
認真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第九條商標代理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二)熟悉商標法和相關法律、法規,具備商標代理專業知識;(三)在商標代理組織中執業。第十條商標代理人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的商標代理組織執業。第十一條商標代理人應當為委托人保守商業秘密,未經委托人同意,不得把未經公開的代理事項泄露給其他機構和個人。第十二條在明知委托人的委托事宜出于惡意或者其行為違反國家法律或者具有性的情況下,商標代理人應當拒絕接受委托。第十三條商標代理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為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或者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但比較高不超過三萬元罰款:(一)與第三方串通,損害委托人合法權益的;(二)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七條規定的;(三)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代理組織合法權益的;(四)從事其他非法活動的。第十四條商標代理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為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或者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一)私自接受委托,向委托人收取費用,收受委托人財物的;(二)隱瞞事實,提供虛假證據。
咨詢內容主要包括:企業如何設計商標、注冊商標、使用商標、管理商標、保護商標,如何培育商標和利用商標開拓市場,如何利用商標提高企業的度,樹立企業形象以及一切與商標有關的咨詢服務。一名合格的商標代理人,應當以對其委托人高度負責的態度,將自己豐富的專業法律知識和工作實踐經驗運用到其代理活動,即每一項商標權利請求中去。對于主管當局的每一項法律決定,如補正、修正、駁回、有條件的授權等,代理人都應該進行分析,看引用的法律條款是否正確,提出的要求是否合理,做出的決定是否合法。在向被代理人轉達主管當局的這些法律行為時,應當附上代理人自己的意見、看法和主張供被代理人參考,同時還要附上解決問題的辦法供被代理人選擇。對被代理人的要求或主張,也要加以分析,看其是否合理合法,有無被主管當局認可的可能性。因此作為代理人,在代理實踐中,應當從正確地理解法律、運用法律、維護被代理人的權益出發,在其授權范圍內,運用自己的知識和經驗,依法實施代理行為,為委托人提供比較好的服務。折疊編輯本段代理條例折疊章總則條為維護商標代理秩序,保障商標代理組織及委托人的合法權益。我們可以為客戶提供知識產權的侵權和反不正當競爭取證服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商標代理是指商標代理組織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權限范圍內,以委托人的名義辦理商標注冊申請及其他商標事宜的行為。本條例所稱商標代理組織是指依法進行企業登記,代理商標注冊申請或者其他商標事宜的中介服務組織。本條例所稱商標代理人是指取得商標代理人資格,并在商標代理組織中執業的專職工作人員。第三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依法對全國商標代理組織和商標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進行管理和監督。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轄區的商標代理組織和商標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進行管理和監督。第四條商標代理組織及商標代理人應當參加中華商標協會商標代理分會,進行行業自律管理。中華商標協會商標代理分會應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管理。第五條商標代理組織辦理代理業務,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折疊第二章商標代理組織第六條設立商標代理組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自己的名稱、章程、固定辦公場所,能夠承擔民事責任;(二)有3名以上商標代理人;(三)注冊資本不少于五十萬元;。能源科學和新能源、高效節能技術。浙江商標代辦性價比高
用于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研究,開發的經費應占該企業每年總收入的3%以上。浙江商務代辦服務公司
并不得為從事上述活動提供任何便利。第六條商標代理組織可以接受委托人委托,指定商標代理人辦理下列代理業務:(一)代理商標注冊申請、變更、續展、轉讓、異議、撤銷、評審、侵權投訴等有關事項;(二)提供商標法律咨詢,擔任商標法律顧問;(三)代理其他有關商標事務。商標代理人辦理的商標注冊申請書等文件,應當由商標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商標代理組織印章。第七條商標代理組織不得接受同一商標案件中雙方當事人的委托。第八條商標代理人應當遵守法律,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依法開展商標代理業務,及時準確地為委托人提供良好的商標代理服務,認真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第九條商標代理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二)熟悉商標法和相關法律、法規,具備商標代理專業知識;(三)在商標代理組織中執業。第十條商標代理人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的商標代理組織執業。第十一條商標代理人應當為委托人保守商業秘密,未經委托人同意,不得把未經公開的代理事項泄露給其他機構和個人。第十二條在明知委托人的委托事宜出于惡意或者其行為違反國家法律或者具有性的情況下,商標代理人應當拒絕接受委托。第十三條商標代理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浙江商務代辦服務公司